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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基本知识点之二

时间:2016/06/17 17:23:00  来源:   作者:   点击:

     

255题)

 

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中共中央什么时候印发和施行的?

答: 20151018日印发,201611日起施行。

 

2.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哪些特点和意义?

答:新修订的《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哪“四个必须”的要求?

答: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哪“四个坚持”?

答: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5.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哪“四个自觉”?

答: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6.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些特点和意义?

答: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什么的具体化?

答:是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具体化。(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了哪几大纪律?

答: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纪律处分条例》)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

 

10.什么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1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五条原则?

答:(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1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13.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14.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1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16.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18.党组织和党员哪些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答: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19.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哪几种?

答:改组、解散。(《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20.对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党员的提升职务有何规定?

答: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21.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的职务任用有何规定?

答: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2.对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两种情况?

答: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员权利和党内职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对其重新入党要求有何规定?

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其代表资格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8.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反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其余成员均自然免职。(《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30.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一种纪律处理措施?

答:解散。(《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2.党员违犯党纪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33.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这种情况由哪个部门决定和批准?

答: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34.党员违犯党纪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5.从轻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6.从重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7.减轻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38.加重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39.一名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0.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41.党员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为首者,从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2.对于党员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行为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3.在党员共同违纪中,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4.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4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48.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49.党员犯罪,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5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何种处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5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怎样追究党纪责任?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52.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怎样追究其党纪责任?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5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怎样追究其党纪责任?

答: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5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55.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56.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57.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出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58.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哪些人是直接责任者?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59.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哪些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60.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哪些人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6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指的是什么?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62.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处分?

答: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6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什么?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64.对于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65.对于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6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如何落实?

答: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6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内。(《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6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哪些党内法规,有无特殊情况?

答: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69.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70.党员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71.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72.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73.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74.党员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75.党员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76.党员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77.党员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78.党员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79.党员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80.党员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81.党员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82.党员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83.党员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84.党员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85.党员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86.党员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87.党员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88.党员对抗组织审查,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答:(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3)包庇同案人员的;(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5)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89.党员对抗组织审查,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90.党员组织迷信活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91.党员参加迷信活动,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92.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党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答: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93.党员在国()外、外国驻华使()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外、外国驻华使()馆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94.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或者为以上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第一种情况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种情况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95.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9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应当如何处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97.党员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98. 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99. 党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10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1. 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102. 党员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103. 党员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4. 党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5. 党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6.党员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7. 党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8. 党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9. 党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怎么处分?

答: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0. 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个针对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111. 党员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112. 党员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113. 党员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114. 党员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15. 党员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16. 党员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17. 党员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怎么处分?

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分,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18.党组织有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的,怎么处分?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19.党员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120.党员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121.党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122.党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123.党员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124.党员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125.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126.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127.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128.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12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130.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13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怎么处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132.党员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133.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134.党员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135.党员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136.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137.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138.党员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139.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140.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141.党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142.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143.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

 

144.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

 

145.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146.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147.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14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14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150.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151.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15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15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154.党员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155.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156.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157.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158.党员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159.党员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160.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161.党员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162.党员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163.党员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164.党员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165.党员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166.党员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167.党员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168.党员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169.党员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170.党员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171.党员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172.党员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173.党员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174.党员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175.党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176.党员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177.党员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178.党员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179.党员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80.党员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81.党员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82.党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183.党员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184.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185.党员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186.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187.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188.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89.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190.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191.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192.党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193.党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194.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19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怎么处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19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怎么处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19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怎么处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19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19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200.党员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201.党员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202.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203.党员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20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20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206.党员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207.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208.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09.党员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怎么处分?

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10.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2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什么部门负责解释?

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2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的案件,怎么处理?

答: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21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哪一天起施行?

答:本条例颁布之日即2004922日起施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214.党内允许有人享有特权吗?

答:不允许。党员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条)

 

215.党员应当如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答: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条)

 

216.应当如何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答: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五条)

 

217.党员有权参加哪些党内会议?

答: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

 

218.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应当怎样和不得怎样?

答: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七条)

 

219.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怎样和不得怎样?

答: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

 

220.党员有权向谁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和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答: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

 

221.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党员除外?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

 

222.参加选举的党员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

 

22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怎样,其他党员可以怎样?

答: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

 

224.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怎样、不得怎样?

答: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

 

225.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哪些组织提出请求?

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6.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怎样做?

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7.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怎么做?

答: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8.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9.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提高党员素质?

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230.下级党组织应当如何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答: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

 

231.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如何对待?

答: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

 

232.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和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

答: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

 

233.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

答: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4.党组织应当如何保护揭发、检举人的权益?

答: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5.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

答: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6.党组织应该如何对待党员中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7.党组织应该如何讨论决定问题?

答: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38.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主要指哪一些?

答: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39.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怎么样?

答: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40.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怎样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241.保障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都必须做到哪“五个不得“?

答: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242.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要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答: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24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受处分人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244.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

答: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

 

245.党组织应当怎样处理党员的申诉?

答: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246.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执纪过错或者错案?

答: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247. 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党员提出的请求?

答: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248.党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24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250.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

 

251.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如何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

答: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252.如何处理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

答: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253.如何处理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

答: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254.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以及涉嫌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25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谁解释?

答: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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