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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

时间:2011/12/07 10:09:12  来源:   作者:生物安全科学技术   点击: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湘农发〔2006〕36号

 

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管理,明确纪律和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湖南省纪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湘纪发[2005]19号)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在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后勤服务集团各中心副主任以上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凡有公车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使用、养护制度。

第三条  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先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批准后,送学校纪委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驾驶公车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借给他人驾驶。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学校纪委、资产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领导干部经批准驾驶公车履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的,除肇事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负担的赔偿之外, 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承担其余经济损失。

    (二)领导干部经批准驾驶公车履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有责任的,除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外,由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经济损失。

(三)经批准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因驾公车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其有、无事故责任, 除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外,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四)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是办公事还是办私事,不论交警部门认定其有、无责任,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或纠纷,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领导干部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领导干部因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外,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企业)、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借用公车并擅自驾驶。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上述单位和个人借用公车并擅自驾驶的,除按规定予以清退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上述单位和个人借用公车并擅自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予以清退外,按第五条的第(四)、(五)项处理。

(三)经批准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上述单位和个人借用公车并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予以清退外,按第五条的第(一)、(二)、(三)项处理。

第九条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企业)、其他单位(企业)报销因驾驶公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者,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还所报销的费用外,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驾驶公车期间造成车辆丢失的,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属擅自驾驶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不得要求专职驾驶员将公车交由领导干部本人驾驶,违者,一经查实,对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领导干部取代专职驾驶员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驾驶员给予待岗、辞退或解聘处理,除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外,由领导干部和驾驶员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规定

湖南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发

校  对:袁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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