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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1/12/07 10:49:33  来源:   作者:生物安全科学技术   点击: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湘农发〔2010〕1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分党委),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根据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后勤服务集团内设中心副主任及以上人员、东方科技学院自聘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校办企业校方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及家人的婚庆、治丧、生育、生日、升学、乔迁、晋升、调动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带头移风易俗、从俭从简,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或有悖领导干部形象的活动,并应教育和说服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利用公用信息平台、网络、公告栏等擅自发布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严禁校内各单位用公款(公用经费、教学业务费、科研项目费、开发创收经费等,下同)给领导干部赠送礼金礼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享受本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搞特殊化。

第六条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  严禁领导干部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费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单位公车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费。

第八条  领导干部如需操办婚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前10日以上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请表》(附件1),说明操办有关事宜的时间、地点、标准与规模等。学院的处、科级干部报党总支(分党委)书记审批,机关处、室及附属单位的处、科级干部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同时报校纪委监察处审核。校级领导干部报书记、校长和省纪委审批,交校纪委备案。本人及配偶或子女及配偶均属本规定所指人员的,应按本条规定逐一申请和报告。

(二)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和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之外人员的礼品礼金,且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礼金数额及礼品价格不超过200元/人次。

(三)宴请人员中校内非亲属人员规模控制在10桌以内,对校外非亲属人员规模也应尽量控制,婚车不超过6台。不得分批次、分地点多次操办,变相突破规定限定。

(四)不得利用其他亲属的婚庆事宜而请客收礼。

第九条  领导干部办理丧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收受除亲属和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之外人员的礼金和祭品。且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礼金数额及祭品价格不超过200元/人次。

(二)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去世,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代表共同组织吊唁和慰问。不得在校园和居民居住区内搭建灵堂、燃放烟花鞭炮、吹打弹唱,影响教学办公秩序和居民生活。

(三)宴请人员中校内非亲属人员规模控制在10桌以内,公派车辆不得超过6台。

(四)不得利用其他亲属办理丧事之机收受财物。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到的校内单位用公款所送的礼金礼品必须按规定退还或上交。对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必须拒收、退还或上交。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要求,在办理事宜后15日内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党组织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向省纪委报告,其他校级领导向校党委报告并送校纪委备案。处、科级干部向校纪委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请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除婚庆、治丧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得邀请校内非亲属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个别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免除现任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用公款送礼者,按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背领导干部本人意愿,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或家人组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追究组织者或操办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领导干部从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督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及时申请、如实报告并认真审核。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按《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湘农发〔2003〕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带头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宴请,应带头谢绝参加。各单位和纪委监察处每年年终要公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知情者可署实名向校纪委监察处举报,学校纪委在核查过程中,必要时将核实宴请礼簿登记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1月下发的《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湘农发〔2005〕37号)自行废止。

 

附件:1.《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请表》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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