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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学院东沙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8 11:4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巩固专业理论知识,提供实践教学,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创新能力,以及承载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东沙实践教学基地不仅承担学院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任务,还是大学生创新实验、教师科研工作和农业部农药药效与生测试验的重要平台。为了保障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提升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提高东沙实践教学基地使用效率,将东沙基地建成功能合理、设施先进和管理规范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学校湘农大【201263号《湖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东沙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隶属学校基地管理中心和学院两级管理,由学院指定专人作为基地管理的负责人。

第二条  基地日常工作归口学院实验中心管理。日常主要工作包括:

1.按计划组织和实施实践教学任务;

2.推荐和配备兼职的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和技术工人,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3.对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技术工人及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4.管理和维护基地内的养虫室、玻璃温室、大棚、实验室、围墙、道路、灌溉等设备、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5.做好基地内的实验用房、土地分配、调配、利用及轮作倒茬等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内外纠纷;

6.做好基地的安全保卫、水电通讯保障,以及绿化、苗木维护和更新工作;

7.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

8.制定和落实与学生实践教学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学校和学院教学经费投入基础上,东沙实践教学基地优先保障本科教学需要,以服务“学、研、产”为宗旨,积极构建“服务、开放、共享、创新、高效”的运营机制。

第四条   基地应以教学为主,兼顾科学研究服务与示范推广。学院按照人才培养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统一制定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由各系室与基地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在保障正常专业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接纳本科生教学实习和创新实验,根据基地的条件和能力,还可以承接科学研究、农药药效试验和生测试验以及示范推广等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在基地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包括实习的项目、要求、时间、人数、指导及带队教师等内容),报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转学院实验中心。由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与实验中心联系安排落实。

第六条   教师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实验、教师承担的科研工作和其他社会服务需要进入基地,执行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申请人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基地开展试验。

第七条   除了本科教学外,其他使用基地各项设施需求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偿使用的范围包括:实验用房、养虫室、玻璃温室、大棚、室外种植田和旱地等公共设施,以及使用区域内的水电费。自购设备和材料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费用。公共设施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如下:

1.实验室共8套,包括前后两间,共32平方米,每套2000/年;(共10套,可用8套,预留2套作为工具房和门卫用)

2.养虫室共12间,每间1000/年;

3.玻璃温室盆栽入场费500/年;增加种植地,每垅500/年,依此类推;(每垅长14*1米,共8垅)

4.大棚入场费200/年;增加种植地,每垅300/年,依此类推;(两种规格:垅长14*1米,共8垅;垅长5*2米,共10垅)

5.室外种植田共12格,每格500/年;(每格长15*3米)

6.旱地按1/.平方米;(2600平方米)

7.使用区域内的水电费根据水电表计量,执行学校统一价格。(实验室和养虫室单独装表)

使用人申请进入基地批准后,根据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至学院实习(运行)费账户。费用主要用于开支基地门卫补助、设施设备小型维修保养、绿化维护、果树苗木购置、室外照明和灌溉水电费。每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收支情况在学院内网上进行公开,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使用人应加强管理,高效利用基地土地和设施。实验中心对使用人负责的区域的安全卫生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在学院内网上公开检查结果。出现安全事故或检查发现土地、设施空置的,学院予以收回,纳入下年度重新分配。

第八条   基地所需的教学实习专用设备、设施的购建与维修,由实验中心提出计划报学院和学校基地管理中心,争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进入基地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和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基地设施和试验材料,按规程操作仪器设备,注意安全,牢记消防安全责任,厉行节约,保持卫生整洁,服从实验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带队教师与实验中心协商酌情予以补偿。意见不一致时,由学院协调处理。使用人对所申请的区域的安全消防卫生承担管理责任,因其管理失当造成安全责任和财产损失的,由使用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植物保护学院

O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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