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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科学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暂行规定

时间:2011/11/21 09:12:55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意识、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和规范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因公外出(出差),不能在其工作部门按时上班者,必须执行报告或报批制度。

第二章  请销假与出差报告(报批)

第四条  请假类别及要求

(一)事假

因特殊事情,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处理,事前须请事假。学院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一年内累计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因私出国出境除外)。参加非学校指令性学习或培训等要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出境),可申请3个月事假出国。连续请事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按事假计算。

(二)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2.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1个月而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假时间一并计算(半休的2个半天按1天计算)。

3.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津贴福利待遇。

4.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按病假计算;连续跨学期请病假者,期间的寒、暑假视为病假时间。

(三)婚丧假

1.婚假3天,晚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婚假包括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死者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非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请假,按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分居两地者,可享受探亲假。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寒暑假实际休假时间短于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按探亲假规定补足。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学徒、见习、试用期人员,均须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4.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待遇,从结婚的下一年起方可享受。

5.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公派出国人员,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配偶系我校在职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五)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15天可在产前休。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实施了节育手术者,凭医疗部门证明可享受节育假。

4.经医疗部门证明,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42天产假。

(六)工伤假

因公(工)负伤,其公(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待遇

(一)事假期间待遇

1.每月事假10天以内,按天数扣发校内岗位津贴,计算公式为:校内月均岗位津贴÷30×事假天数;每月事假累计达10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扣发半年校内岗位津贴。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扣发1年校内岗位津贴。

4.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期间待遇

每月病假15天以内,按天扣发校内岗位津贴,计算公式为:校内月均岗位津贴÷30×病假天数;

每月病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病假在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三)婚丧假期间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校内岗位津贴按实际假期扣发。

(四)探亲假期间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报销往返路费,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审批单》并携带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备案后按财务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职工申请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前3个月工资照发,但不享受校内津贴、福利待遇;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五)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休假视同出勤,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照发。女教师产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标准及经费来源参照本单位同类管理人员执行。

第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与公差报告或报批程序

(一)请假审批权限报批程序

1.职工请假1天需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报告,2天以上(含2天)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申请出国(出境)探亲,须将对方邀请函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交人事处审核。

2.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学院负责人审批,通过每季度考勤报表报人事处备案;请假5--20天,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请假20天以上,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3.由人事处审批、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的,职工请假获准后,由人事科出具准假通知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公差报告或报批程序

职工因公外出2天以内(含2天)按公差报告或报批权限口头报告相关领导,3天以上(含3天)必须书面报告或报批,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公差报告/报批表》。

1.一般职工因公出差报告学院负责人(特殊时期需经系室负责人批准),教师请假履行报批时同时还应报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签字。并在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2.正、副科级干部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学院党政负责人批准。

3.副处级干部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学院党政负责人批准,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时要报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组织部备案。

    4.学院党政一把手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总支书记及党群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党委书记批准,学院院长及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时报校长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5.所有副科级及以上党政干部因公外出2天以上(含2天)均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销假与续假

(一)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请假在15天以内者(含15天)在所在单位销假,请假在15天以上者须由学院出具到岗证明交人事处销假,否则,视作旷工。各级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后还应同时报请假审批人销假。

(二)职工因公差外出返校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办公室,各级领导干部应按出差报批程序同时报告相关领导。公差返校不报告者,上一级分管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3天(出国人员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续假手续后方能续假。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职工出勤考核

第八条   出勤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九条  考勤主要包括考查职工本职工作出勤情况,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出勤情况,以及未办理正当的请假手续外出情况。学院及时对职工按时上班、出差、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等情况进行记录上报。

第十条  考勤日期为学校规定的上班工作日及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中的加班日。考勤时间分别为实行坐班制的职工上下班时间(以学校规定的当季作息时间为准);教师上课考勤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教师参加各种会议、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由教研室或学院按相关活动规定的时间考勤。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指令性学习培训,按正常上班对待,非指令性学习培训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累计迟到或早退15次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学院书记分管考勤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3个工作日内将记载上季度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的《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交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人事处人事科。

第十五条  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半月校内岗位津贴;旷工3-5个工作日扣发全月校内岗位津贴;旷工6个工作日至15个工作日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直至全年的校内岗位津贴,同时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停发,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上班时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票等,不得串岗,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等,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系室要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督查工作,全院教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公差报告或报批制度。院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对考勤登记和考勤制度的执行将随时进行检查。凡不履行报批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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