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公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公章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 本单位及各组织的各类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公章,须经单位或组织领导批准或授权,除单位领导及被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二、 凡本单位各类行文、请示、报告、专业技术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资质、资格管理等用章,必须经院长核准后方可用章。
三、 单位上报的统计、财务、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须经院长签批后用章。
四、 本单位职工需要单位盖章证明的一般性事项、单位介绍信及其它日常一般性事项,经相关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用章。
五、 单位领导外出期间必须用章的重大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人请示领导后,经领导同意可代为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工作。
六、 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七、先行文后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上预盖公章。
八、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九、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处。
十、 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写明公章使用时间、使用人或部门、事由、批准领导等并由本人签字。
生物安全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点击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