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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时间:2014/10/11 10:17:53  来源:   作者:植物保护学院   点击:

 

植物保护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湖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湘农大[2013]50号)及学校各类相关财务规定,特制定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学院不设财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由学校计财处承担。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学院将学校分配经费和学院自筹收入统一纳入学院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与“保运转、保发展、保重点”的原则,合理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学院预算经过本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向本学院教代会报告。教代会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经费审批。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开支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报账根据学校(湘农大[2013]50号)要求,实行合理授权、交叉审批、党政联签制度。院长为学院财务的负责人,所有的财务收支均由院长一支笔进行签审,学工经费和招生就业费在院长授权下由学工副书记进行经费审批后方可报账。教学经费的开支须由教学副院长初审方可报账。
第四条 报账实行党政联签制。单张票面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重大开支;单张票面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用和用车费用;票据内容不全,又有具体实际情况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开支均实行党政联签。
第五条 关于借款的规定:学生(本科生、研究生)论文答辩费、版面费、实验材料费、差旅费的借款,由学院正式教职工或者教务秘书、研究生答辩秘书办理借款手续。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借支师资培训费,需在学校师培费中开支的,应提交有关进修、培训、学习的正式通知和有关审批手续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本、专科学生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的借款,应由各院系带队教师负责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购买物品的借款。借款人填好借支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购买物品的借款,原则上只能转账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借支现金,由借款人写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借款,原则上不予借支现金,如遇特殊情况的,需由资产处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七条 学院的各种收费必须接受计财处的管理,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学院明确专人负责财务收款和报帐工作,学院设专门的收费员一名,报账员一名,负责学院的收费和报账工作。
第八条 学院收费员工作职责: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工作积极认真。努力学习党的物价方针政策,熟悉学院的各项收费项目。积极宣传收费政策法规,并作到收费项目标准公开。 负责各类收费项目的日常收费工作,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负责各类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整理工作。 与收费会计交接、核对收费帐目,核销收费票据。
第九条 报帐员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自觉维护执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如实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内部财务状况。负责办理单位各类培训班、继续教育学生学费、专业硕士生学费等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创收收入的上交和报账业务;负责办理单位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发展和福利经费)的请款和报销业务;负责及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并向单位领导汇报;负责向财务处报送单位校内津贴(奖酬金)数据;负责收集本单位有关财务工作信息(如经费收支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等),并及时传达给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以便于各项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规定从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植物保护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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