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科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付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根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系、室、办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任期目标管理,与学院教学、科研、开发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执政;标本兼治,综合管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上级和党校委、校行政及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领导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微杜渐能力;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做好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实施院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三)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学院教育科研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年底认真做好领导班子及成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
(四)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等廉洁自律规定。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协助校纪委做好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核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一)书记、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办、系、室、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直接对学校和联系的校领导负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2、督促检查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严格教育和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负责对副职和下属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4、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并同时报告校纪委、监察处,积极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进行查处;
5、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主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措施和规章;
6、组织领导班子过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7、总支书记、院长每年年底要在总支扩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8、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遵守民主集中制议事原则,加强对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治发生不廉洁行为。
(二)副书记、院长协助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对分管责任范围内德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指导、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直接对学校和学院书记、院长负责;
2、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对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治发生不廉洁行为。
3、每年年底要在总支扩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
第七条院办公室正副主任、自考办正副主任、系正副主任、室正副主任责任、公司负责人。
分别对院办、自考办、系、室、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直接对单位党政组织和分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早购物、保障、经费开支、财务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假公济私、或公物据为己有。
坚持实行系务公开和民主决策。
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报告的对象: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九条报告的内容
(一)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报告的内容
1、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应的内容。
2、民主管理、院务、系务公开的情况。
3、上级机关指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二)各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
1、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对应的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内容和分工,主持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监督分管和联系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4、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副书记、院长、
总支纪检委员任副组长的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党政领导、总支委员、院办公室主任、系主任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校党委和院总支的重要决定和决议,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落实责任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正处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报告,送单位正职审阅签字,连同单位领导班子的报告呈送与其签订《责任书》的联系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由各学院统一交校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
(二)校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报告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后报校党委、行政,必要时可将报告原件或摘要报告校党委,行政。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具体实在、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的原则,一年一次以书面形式于年末专题报告。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不遵守报告制度,未按期报告情况的,应视情节由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并责成其补报。对瞒报、假报的,有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后,视其情节给予警戒、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责任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逐级进行。由校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制定《领导干部任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标准》,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书签订方式:学院党政正职向联系校领导签订;学院副职向院党政正职签订;系、办、室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签订。责任书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有效,如在届期内签订责任书的责任人不再担任该职务时,由接任人继续执行任期内的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责任考核的对象: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和系主任、系副主任的责任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内容,由院总支组织,考核结果报校落实责任制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按报告相应的内容(第九条第(一)款)进行。
(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按报告的相应内容(第九条第(二)款)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校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综合性考核和专门性考核。
(一)经常性检查考核。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整体安排,结合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校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综合性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党总支评估、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和换届考核结合进行。
(三)专门性考核。专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专门性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报党委决定考核范围、时间,由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在实施前通知被考核对象。
2、按照党委的要求,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由落实责任制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
3、被考核对象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组。
4、考核组按照看材料、听汇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考核评分、写出考核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报校党委审批,反馈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且一年内不能提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在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纪律法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出了问题不解决,或敷衍塞责而贻误工作,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对职责范围内党费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处理的。
(三)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而导致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对已发现的违纪线索隐瞒或以各种方式限制和阻挠查处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推荐、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教育管理不严,长期失察导致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知情不报、不管、放任、纵容的。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法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范围内实行具体分工负责的办法追究。诫勉谈话,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各级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刑事责任由校纪委立案查实报党委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施责任追究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清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属于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其个人责任。
(三)调查了解结束后,及时整理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校党委、纪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研究决定。
第六章 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建档对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含系主任、系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企业责任人)
第二十条 建档内容:
(一)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二)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考核材料。
(三) 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六) 廉政考评材料、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领导干部有关的材料、奖惩情况材料。
(七)对重要举报的调查核实结论材料。
(八)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建档要求及管理
(一)建党要求:
1、一人一档。随着干部职务、岗位的变动,需增建廉政档案的要及时增建,需移交给其他纪检督察机关的要及时移交。
2、材料齐全。凡需要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准确无误,经本人签字后及时归档。
3、安全保密。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泄漏外传;系正、副主任、室正副主任、企业负责人等廉政档案由院总支秘书负责妥善保管。
(二)建档管理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校纪委办公室建档和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系各办、系、室、所、公司。
第二十三条各办、系、室、所、公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院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同类规定同时停止施行。
二0 一0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