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是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主要包括: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以会议、会议纪要、文件、简报、通报、报告、党代表调研、询问和质询、短信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适宜向社会公开要以党务公开栏、学院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应根据公开内容,采取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实施。
(一)拟定公开内容。初拟公开内容,广泛征求党员群众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补充完善。
(二)学院党委审定。院党委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对公开内容进行讨论审定。
(三)第一责任人审签。由所公开内容的原审批人审查签字后实施公开。
(四)听取意见建议。对公开的各项工作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做出回应。
(五)登记建档。党务秘书要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条 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相适应。公开时间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和及时公开。
(一)对党内法规、政策文件、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实行固定公开,如遇修订、调整应及时更新;
(二)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当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实施;
(三)对阶段性工作实行逐段公开;
(四)对动态性、临时性的工作,如工作动态、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根据情况实行及时公开。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