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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12/06 20:38:28  来源:   作者:生物安全科学技术   点击: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湖南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歪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湖南省纪委和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系指副科级以上干部。后勤服务集团各中心副主任以上人员以及校办企业校方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1)本人或配偶,(2)本人及配偶的父母,(3)子女及子女配偶的生日、乔迁、升迁、升学、参军、结婚、去世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本人结婚,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同事、朋友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
    领导干部的子女结婚,领导干部不得收受除私交甚深的同学、同事、朋友之外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结婚者不得收受除双方亲属、同学、同事、朋友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礼品礼金。
领导干部不得为其他亲属操办婚事而请客收礼。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去世, 领导干部本人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去世,不得接受除亲属和私交甚深的同学、同事、朋友之外其他人员的祭帐、礼金。
领导干部办理丧事,除与本单位普通职工同等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之外,严禁搞特殊化,严禁校内其他单位用公款送祭帐、礼金。
    领导干部不得因其他亲属去世而收受祭礼。
    第六条  领导干部除可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之外,不得以本人或亲属生日、乔迁、生育、升学、升迁、参军等其他各种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带头移风易俗、从俭从简,在操办婚丧事宜过程中不得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并应教育、动员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公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单位公车的,应正常缴费。
    第九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的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党组织报告。党委书记、校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其他校级领导向校党委报告(同时送校纪委一份),报告时间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党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校级领导成员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处、科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后一个月内应向校纪委报告,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在婚丧事宜中收受的公款所送的礼金,限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所送的礼金都必须按规定上交或退还。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谈话、戒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有关行政法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用公款送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湘农发[2003]6号)第二十一条,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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