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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3/04/15 10:23:13  来源:   作者:生物安全科学技术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议事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湖南农业大学章程》、《湖南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规定》(湘农大〔2013〕2号)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长、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副院长、党总支部(分党委)副书记。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扩大到党总支部(分党委)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系主任(不设系的教研室主任)、部门工会主席、学院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党总支部(分党委)秘书,并有表决权。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总支部(分党委)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并主动征求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总支部(分党委)要发动党员和教职工,保证决策的落实。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分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联系校领导、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的确定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目标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二)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未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使用、发展基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
(三)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五)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的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六)学院内部管理的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人事调配;
(七)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程序要求,组织学校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性组织在学院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八)学院下属科级干部的推荐,系或系级教研室、研究所、专业、学科负责人的选拔与任用;
(九)学院进人计划,岗位设置、聘任、考核;
(十)教职工年度目标、聘期目标考核与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结果的审定;
(十一)学院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对学院教授委员会决议的异议及处理建议;
(十四)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事前准备好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二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学院党总支部(分党委)的主要职责范围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部(分党委)书记主持,属于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当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果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表决一般应采用书面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一般应事先向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报告;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内容和会议议题存在分歧的,必须及时向联系的校领导汇报;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各种形式向全院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纪要,经主持人签批,与会人员阅签后存档。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得公开发表与决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的,应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图书馆、研究生处、离退休处、后勤服务集团等校属单位参照执行。学校党委将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列为党建评估重要内容和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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